時間:2014-11-19 10:2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a) 在前 12 個日歷月內,擔任地面教員至少 3 個月; (b) 在前 12 個日歷月內,取得了授權地面教員或者飛行教員的簽字,證明 其已熟練掌握本規則 61.233(a)(5)和(a)(6)規定的科目。 第 61.238 條 地面教員執照的更新 地面教員執照持有人可以在其教員執照期滿前申請更新,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增加了任何新的地面教員等級; (b) 地面教員在其教員執照期滿前 90 天內向局方展示相應的教學記錄。 第 61.239 條 地面教員執照過期后的重新辦理 地面教員執照過期后,應當通過了本規則 61.233(a)(5)、(a)(6)要求的理論考試后,局方可重新頒發地面教員執照。 L 章 法律責任 第 61.241 條 涉及酒精或藥物的違禁行為的處罰 對于違反本規則第 61.15 條規定的執照持有人,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 擔任飛行機組成員,并給予警告,或暫扣執照一至六個月的處罰;情節嚴重的, 應當給予吊銷執照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 61.243 條 拒絕接受酒精、藥物檢驗或提供檢驗結果的處罰 對于違反本規則第 61.17條規定拒絕、阻礙接受酒精、藥物檢驗或提供檢驗結果的本規則執照持有人,責令該員立體停止當日飛行運行活動,并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 61.245 條 理論考試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為的處罰 (a) 對于違反本規則第61.37條規定的執照或等級申請人,局方對申請人予 以警告,申請人自該行為被發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按照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 等級以及考試。 (b) 對于違反本規則第61.37條規定的執照或等級持有人,局方對當事人予 以警告,同時撤銷相應的執照等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飛行運行并交回其已取得的相應執照。駕駛員執照等級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當事人不得申請按照本規 則頒發的執照或等級以及考試。 第 61.247 條 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罰 (a) 對于違反本規則第 61.63 條(1)或(2)款的執照或等級申請人,由民航 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的處罰,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執照或等級;對于執 照或等級持有人,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的處罰,撤銷其相應執照或等級, 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執照或等級。 (b) 對于違反本規則第 61.63 條(3)或(4)款的執照持有人,由民航地區管理 局處以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第 61.249 條 對其他違章行為的處罰 (a) 本規則執照持有人違反本規則第 61.9 的規定在行使相應權利時未隨身 攜帶執照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局方給 予警告。 (b) 本規則執照申請人或持有人違反本規則第 61.9、61.27、61.53、61.59 條的規定,無必需的執照或等級進行飛行,或從事所持執照或等級權限以外的飛 行,或在身體缺陷不符合體檢要求而進行飛行,或所需的定期、熟練檢查超過有 效期進行飛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二條和第二百零五條 的規定,局方責令其立即停止民用航空活動,處以 500 元以下罰款,對其單位處 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 1000 元以下罰款,對其單位處以二十萬 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 本規則執照申請人或持有人違反本規則第 61.9、61.213、61.215 或者 61.235 條的規定,教員執照或等級持有人進行所持執照或等級權限以外教學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二條和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局方責令其立即停止教學活動,處以 500 元以下罰款,對其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以 1000 元以下罰款,對其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教員執 照或等級持有人弄虛作假為不合格的人員出具本規則要求的簽字證明的,局方責令其立即停止教學活動,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d) 本規則執照持有人違反本規則第 61.107 條、61.120 條、61.137 條、 61.171 條、61.173 條、61.179 條或 61.197 條的規定,違規從事私用飛行活動的, 局方責令其立即停止民用航空活動,處以警告或 1000 元以下罰款,對其單位處 以十萬元以下罰款;違規從事私用載人飛行的,局方責令其立即停止民用航空活動,處以 1000 元以下罰款,對其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違規從事商業飛行活動的,局方責令其立即停止民用航空活動,處以 1000 元以下罰款,對其單位 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違規從事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局方責令其立即停止民用 航空活動,處以 1000 元罰款,對其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本規則執照持有人違反上述規則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二條和 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對其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 61.251 條 受到刑事處罰后執照的處理 本規則執照持有人受到刑事處罰期間,不得行使所持執照賦予的權利。 M 章 附則 第 61.281 條 施行日期和廢止的規章 本規則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2002 年 10 月 21 日發 布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民航總局令第 115 號)、2004 年 12 月 16 日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民航總局令第 137 號)、2006 年 10 月 30 日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 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的決定》(民航總局令第 173 號)和 2008 年 6 月 3 日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國民用航空空勤人員有關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 第 61.283 條 執照有效期、原飛行教員執照的換發 (a) 按照原 CCAR-61 部頒發的航空器駕駛員執照和地面教員執照有效期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b) 原飛行教員執照到期換發時局方將頒發帶有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在 換發新執照之前,原教員執照繼續有效。 (c) 原駕駛員執照或等級不適合本規則要求的,在 2015 年 8 月 31 日前可換發為符合本規則要求的相應執照或等級。在換發新執照之前,原執照和等級權利 繼續有效。 附件 A 語言能力評定標準 關于《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 合格審定規則》第一次修訂的說明 一、原規則修訂的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