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9 10:2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4) 10 小時在多發飛機上按本規則 61.157(a)飛行技能要求實施的單飛或履 行機長職責的飛行,其中至少包括: (i) 1 次總距離不低于 540 千米的至少有兩個不同著陸點的轉場飛行,其中有一個著陸點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 150 千米; (ii) 5 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 10 次起飛和 10 次著陸。 (c) 持有直升機或傾轉旋翼機等級的執照申請人,可以將其在直升機或傾轉 旋翼機上的飛行經歷計入本條(a) 或(b)款要求的飛行經歷時間,但最多不超過 50 小時。 第 61.161 條 直升機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a) 直升機類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直升機上有至少 150 小 時作為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其中至少包括: (1) 35 小時在直升機上的機長時間,其中包括至少 10 小時的轉場飛行。 (2) 20 小時本規則 61.157(b)所要求飛行技能的訓練,至少包括: (i) 10 小時在直升機上的儀表訓練,其中在模擬機或訓練器上的時間不得超 過 5 小時; (ii) 1 次在直升機上至少 2 小時的晝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 少 90 千米; (iii) 1 次在直升機上至少 2 小時的夜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 90 千米; (iv) 3 小時為直升機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 60 天內完成。 (3) 10 小時在直升機上按本規則 61.157(b)飛行技能要求實施的單飛,至少 包括: (i) 1 次有兩個不同著陸點的轉場飛行,其中一個航段的直線距離至少為 90 千米; (ii) 5 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 10 次起飛和 10 次著陸,每次著陸應當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b) 持有傾轉旋翼機等級的執照申請人,可以將其在傾轉旋翼機上的飛行經 歷計入本條(a)款要求的飛行經歷時間,但最多不超過 30 小時。 第 61.165 條 飛艇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飛艇類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航空器上有至少 200 小時作為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其中包括: (a) 50 小時在飛艇上作為駕駛員的飛行時間; (b) 30 小時在飛艇上擔任機長或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其中至少包括: (1) 10 小時在飛艇上的轉場飛行; (2) 10 小時在飛艇上的夜間飛行。 (c) 40 小時儀表時間,其中至少 20 小時應當是空中飛行時間,包括 10 小時 在飛艇上的飛行時間; (d) 20 小時在飛艇上按本規則 61.157(c)飛行技能要求實施的飛行訓練,其中至少包括: (1) 3 小時在飛艇上為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 前 60 天內完成; (2) 1 次至少 1 小時在飛艇上實施的晝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的直線距離至少 45 千米; (3) 1 次至少 1 小時在飛艇上實施的夜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的直線距 離至少 45 千米。 第 61.166 條 傾轉旋翼機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a) 傾轉旋翼機類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傾轉旋翼機上有 至少 250 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作為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中包括: (1) 如果把在飛機或直升機上的飛行經歷時間計入,則最多不超過 50 小時; (2) 不少于 100 小時機長飛行時間,其中至少包括: (i) 50 小時在傾轉旋翼機上的時間; (ii) 50 小時轉場飛行時間,其中至少 10 小時應當是在傾轉旋翼機上。 (3) 不少于 20 小時本規則 61.157(d)所要求飛行技能的訓練,至少包括: (i) 10 小時儀表訓練時間,其中至少 5 小時應當是在傾轉旋翼機上的飛行時間; (ii) 1 次在傾轉旋翼機上至少 2 小時的晝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 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 180 千米; (iii) 1 次在傾轉旋翼機上至少 2 小時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 180 千米; (iv) 3 小時為傾轉旋翼機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 期前 60 天內完成。 (4) 不少于 10 小時在傾轉旋翼機上按本規則 61.157(d)飛行技能要求實施 的單飛,至少包括: (i) 1 次總距離不低于 540 千米的至少有兩個不同著陸點的轉場飛行,其中 一個航段的直線距離至少為 150 千米; (ii) 5 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 10 次起飛和 10 次著陸,每次著陸應當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第 61.171 條 夜間飛行限制 (a) 對于不滿足本章夜間飛行訓練要求的申請人可為其頒發帶有“禁止夜間 飛行”限制的駕駛員執照。 (b) 帶有“禁止夜間飛行”限制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不得在從事公共航空 運輸的航空器上擔任駕駛員。 (c) 當上述執照持有人完成了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的夜間飛行訓練,并向考 試員出示授權教員簽注的飛行經歷記錄或訓練記錄,證明其完成了要求的夜間飛行訓練并經考試員考試合格時,局方可撤銷簽注在該執照上的“禁止夜間飛行” 限制。 第 61.173 條 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和限制 (a) 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權利: (1) 行使相應的私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所有權利; (2) 在以取酬為目的經營性運行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或副駕駛,但不得在相 應運行規章要求機長應當具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運行中擔任機長; (3) 為獲取酬金而擔任機長或副駕駛。 (b) 限制: 帶有飛機類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如未持有同一類別和級別的儀表等級,局方將在其執照上簽注“禁止在飛機轉場飛行中為獲取酬金而載運旅 客”。當該執照持有人滿足了本規則第 61.83 條與其商用駕駛員執照為同一類別 和級別的儀表等級要求時,局方可以撤銷這一限制。 (c) 在下列情形下,執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權利: (1) 執照持有人由于故意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 失的: (i)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ii) 造成公共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 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iii) 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iv) 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